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集量论释略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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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吕澂

    凡例

    一.集量论本及释.皆陈那晚年所作。畅生平之心得。摧异论而无余.洋洋巨观.允为宗极。顾梵筴既亡.唐译随失.番藏仅存传本.亦以推崇法称.无所阐扬.圣言晦采.盖已久矣。今辑陈那量论.特表而出之。

    二.集量所详.在现比二量.余相似义.附随而见。论本二百五十颂。次第六品。大都先出正宗.後申徵破.科段如别。今抄畧要。但录本宗。所破各家.举目列末。

    三.番藏集量本.释.Tshad-ma kun-las btus-pa(?i hgrel-ba)均有二译。一为堪布金铠。gsel-gyigo-cha 度语信慧.dad-pa ces-rab 仝译.畧称金本。一为堪布宝持护.nor-hdsin bsrun-ba 度语师子帜.se?rgyal 仝译.畧称宝本。二者先後无考。审其文义.似金本先出.故多讹畧.宝本乃重翻订正.然以理门格量.犹不备也。今据番藏柰旦版((mdo ce 函一至一八〇页.载金本颂.释.及宝本释.))及曲尼版.((同函一至八五页.载宝本颂及释.))对勘二本.折衷文义.期得其真。

    四.陈那着述.简奥难知.此徵诸奘译缘论等籍而可见者。今抄转译.更恐逆臆失真.故循文绎意.不务支蔓。颂本章句.畧存其式。意在引发研寻.示要而已。畅译全文。俟诸博学。

    五.集量所宗。理门导首。奘师历学五印.习论三周.归译理门.輙遗本论.盖以此也。然不勘集量.门论幽微亦未易晓。今逐论文.编号便勘。凡本论文段.记数弧内.所对文段.记数其下。如记((二)七八)者.谓本论引文第二段.当理门第七十八段.对检「理门证文」本((七八)二)处即得。余从是例。

    六.晚近治印度逻辑而称举集量者.有印度人费氏。S. C. Vidyabhusana. 其先着印度中世逻辑。The mediaeval school of Indian logic, 1909. 论及集量.列名举义.备为错乱。後重着印度逻辑全史。The History of Indian logic, 1921. 更张旧说.误解犹半。今一一附为辨正.以杜讹传。

    七.是抄所据原论.承北京图书馆通融邮借柰旦版本.乃得对勘完篇.志此以表感谢。

    集量论本科段(依宝本)

    大文六品都二百五十三颂

    一现量品(三段四十六颂)

    一归敬缘起(一颂)

    二初分申宗(十二颂)

    三後分旁破(五段)

    一破成难论(四颂半)二破正理(四颂半(金本缺一句))三破胜论(四颂)四破数论(八颂半)五破弥曼萨(十一颂半)

    二为自比量品(二段五十二颂)

    一初分申宗(二十四颂半)

    二後分旁破(五段)

    一破成难论(二颂半)二破正理(三颂)三破胜论(六颂半(金本缺一颂))四破数论(十颂)五破弥曼萨(五颂半(金本缺一句))

    三为他比量品(二段五十四颂)

    一辨能所立(二段)

    一初分申宗(二颂)

    二後分旁破(四颂半)

    二辨因及似因(二段)

    一初分申宗(二段)

    一辨因(十五颂)二辨似因(十颂半(金本缺一颂))

    二後分旁破(二段)

    一破因异说(四段)

    一破成难论(五颂半(金本缺一颂))二破正理(五颂)三破胜论(一颂半)四破数论(六颂半(金本缺一颂))

    二破似因异说(三段)

    一破成难论(二颂(金本缺半颂))二破正理(一颂(金本缺一句))三破胜论(半颂)

    四观喻及似喻品(二段二十一颂)

    一初分申宗(二段)

    一辨喻(十一颂(金本多半颂))二辨似喻(二颂)

    二後分旁破(三段)

    一破成难论(三颂半)二破正理(三颂(金本缺一颂))三破胜论(一颂半)

    五观遮诠品(二段五十五颂)

    一破声量(二段)

    一破弥曼萨(二十三颂(金本缺一颂半))二破胜论(三十一颂三句(金本缺一颂))

    二破喻量(一句)

    六观过类品(三段二十五颂)

    一初分申宗(二十颂)

    二後分旁破(三段)

    一破成难论(一颂)二破正理(一颂)三破余宗(一颂)

    三总结全论(二颂)

    集量论释

    轨范师域龙造

    现量品第一

    归敬为量.利诸趣. 示现.善逝.救护者. 释成量故集自论. 於此总摄诸散义。

    今此论端以因果圆满赞说为量世尊.应致皈依。因谓誓愿.方便.果谓为自.为他.如次当说利乐.示现.善逝.救护.四义。敬此具德大师已.为释成量义故.从自所作正理门等一切量论总集其义成兹集量.遮止他所说量故.及说自量功德故.又此论中分别所量义者.依量而起故.及多所倒执故。/此中.

    ((一)七六)现及比为量.

    唯说二量。/何以故.

    ((二)七八)二相所量故。

    所量唯有自相.共相.更无其余。当知以自相为境者是现.共相为境者是比。/若以所谓无常等相取色等境.或非一时所取.此复云何。虽有其义.亦由所量相合。

    合说.无余量。

    谓先未设假名但取色等.境已.次由共相分别无常.如是由意结合无常色等.故非余量。

    多识.亦非异。

    或可难言此乃多识於彼义各别知者.亦不得成异量。/何以故.

    无合故.

    若以多识说为量者.此量应成不相合。

    如念。

    譬如念.欲等.皆依前心所分别义.不成余量。/此中.

    ((三)七九)现量离分别.

    谓若有智无分别者.是为现量。/所谓分别复如何者。

    ((四)八〇)名类等相蒙。

    若於胜意乐声立名差别说为善相.於诸种类声说为家牛.於诸功德声说为白物.於诸作业声说为能饮.於诸实事声说为有角.此等随一相属皆成差别。余复有以一空无异门差别一切义者。若离此等分别乃为现量。/先言五根。且依根境二法乃生诸识.由何立名从根不从境耶。

    ((五)八一)为不共因故. 依根说彼名。

    立名不依色等境者.色等亦与他身意识等相共故。唯於不共施设假名.如说皷声及与麦芽。即眼等识依显现法.离名想心.成其现量。/若五识一向无分别者.於色等和合境.所缘云何。又诸根自相.谓各有其自境非事自相者.复云何说。

    ((六)八二)多义所成故. 为自相共境。

    以彼多事所合故.说为各根和合共行之境.非无差异分别。/即此义云.

    ((七)八三)若法有多事. 非根悉分别. 各自所触证. 离名言.根境。

    如是且说五根所生现量智无分别。/依余意乐复论其他。亦俱以离分别而说。

    ((八)八四)意缘及贪等 自证、无分别。

    若意亦缘色等境时。如所受相而转。此无分别。又贪瞋痴苦乐等。不待根故。唯自证是现量。/如是。

    ((九)八五)又诸观行者 离教观唯义。

    诸观行者离教分别观察唯义。亦是现量。/((一〇)八七)若贪等自证是现量者。岂分别识亦现量耶。实无是义。

    但许自证性。 非境分别故。

    彼於境义有贪爱等虽非现量。然说自证则无过失。此等亦显现故。

    ((一一)八八)错乱。俗有智. 比量及所生。 念。欲。似现量。 谓於阳焰等。

    且错乱智者。如於阳焰等分别为水等故。是似现量。俗有者。增益余义而分别彼体故。亦似现量。比量及彼果智。皆分别先前所受故。亦非现量。/复次。

    ((一二)八六)有用分别故。 说量有果性。

    此说量果不如外执离量有体。但智成果。即彼生时有境界相。谓具作用分别。

    ((一三)八六)设施为量性。 无用则不成。

    如果似因而生说为取因。彼无作用不成。今此亦尔。

    自证亦是果。

    此中识显现二种而生。谓显现自体及境界。依此二种有所自证。即为量果。/何以故。

    由彼决定义。

    若识以所俱境为义时。即有与彼相类各别自证。分别欲不欲义。/若唯外义作所量时。

    即彼显现境 为量。

    此亦唯识自证自体。无所观待显现彼境。而为彼量。/何以故。

    能量彼。

    如如义相白非白等识上显现。即彼证知诸相量彼彼境。如是如是施设量与所量。以一切法无作用故。/即此义说。

    所量。彼显现。 量及量果者。 彼取。自证故。 此三无有异。

    所云识有二相。云何当知。

    境识及识别。 以为心二相。

    境者。谓色等。识者。谓显现彼。境识者。即与境相类似之识。凡识皆显现彼义及自体。不尔境体即识体者。两者应成无别。或则後时生识应不得取昔境。何以故。非彼境界故。以是凡识应具二相。

    为自比量品第二

    比二类。

    为自比量及为他比量。/此中。

    为自。 ((一四)九〇)三相因观义。

    由下所说三相之因观所比义。是谓为自比量。/此复。

    果如前。

    如前现量依二种分别相以说量果。今此亦尔。/若彼二量俱有分别相者。其异云何。

    彼二 境及体不似。

    现比二量所缘境界各异。其相别故。自体亦异。/於此比量分别境体二事者。

    非自相所显。 异取故。

    现比二量如其自体。所取各异。/若现量境为声所诠而成所比。亦见比量得转现境如触由色知耶。此不得尔。现量所转者皆非比量境。何以故。

    ((一五)八九)彼余。

    云彼余者。但以前所见色为因而比所触。是则彼色离现量相。别由所触共法以成比量。不可说为现量所作差别。故无二量一和合境。/若现量无言说者。即见等境说名见等。当复云何。此无有碍。

    见等门所显。 皆非诠自相。

    以见闻觉知相门而诠诸义。应知即非自相。如是眼识所见境界。亦由意识分别为青。乃立青名。/此复。

    以名知异诠。 是意识二相。

    眼识所受离非青等境。意识亦得而施言诠。此即意识二相。所谓非自相所显者。故义自体是现量境。意诠共相则比量境。/三相因者谓何。今文当说。

    所比。彼类有。 彼无处则无。

    所比(宗一)者。法所差别之有法。((一六)九一)此有法中依於共相。从现或比见有彼法。又所比同类(同品)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。何以不定。说唯同类有.不说同类唯有故。更求决定.说彼无处无。彼无处(异品)者。谓非所比之余.亦非所比相违。所立中有.彼类中有.彼无处无.是因三相.由以分别有因之法。/即以是故得说彼为智耶。不尔。云何。

    此是成智者.

    如何得成。

    ((一七)九二)作能知力故。

    此谓三相因作能知增上力故。彼观待分别自体.说为分别之因.亦如作者无待不成。/即由所说三相因中.

    各相及互二. 义准成非因。

    以各自相成非因者.谓所比有中.彼同类无.彼无处有。彼同类有中.所比是无.无处是有。又无处无中.所比是无.彼类亦无。以互具二成非因者.谓所比有中.同类是无.无处是有。又所比有中.彼无处无.同类亦无。又彼同类有中。彼无处无.所比亦无。即从是等成六似因.义准可知。/如说.

    声常.所作故. 碍故.非量故. 无碍故.闻故。 无常.眼见故。

    此中.

    或说比余法. 以因不乱故。

    或有说言.以烟为因.得知与彼相应之火.非相应地.是故烟所比者唯余法火。

    或说比相属. 二者并成故。

    余复说言.宗中火地二者世间共知.无容比度.但二相属为烟所比。/.且难初计.

    若法已成因. 因复何所比。

    余法火中烟已可得.今举烟因.更复比何。

    又何故不许 所比是有法。

    火与彼地相应.由烟可得.火为所比.彼地何故不许如火亦为所比。/又难後计.

    相属无二法。

    云相属者.如云有烟处乃有火.此则可尔.无有与火或烟二法为相系者。

    复应成六啭.

    又说相属.有所属者为火.应成第六啭声.谓彼之火。/今云彼处有火是第一啭.若以为相属者.

    不说.

    如是未说与自相属者何.不成所比。/若复.

    依义故.

    谓说彼有火言以义准知相属者.前举方便亦不能比。

    与因不相应。

    此不能显与因相应不离故。/如烟与地非定相应而成所比.今说相属何不亦尔。安立有异故。何者.

    以因法决定. 余处能显示. 有此即可知 有法成就彼。

    若於余处见火与烟曾不相离.次於余境惟见烟时.亦得说彼有火.如是成就彼处与火相应。不尔.所立地烟皆各各别.如何可成。此依共相而说有烟则有火故.以是因法得於余处显示决定。非唯法为所立.亦非相属。

    因所显示法. 审察复有余。

    若因於法见决定者.与法相应有法亦成。/此中.

    ((一八)九四)一义有多法. 因非悉分别. 唯定相属者. 简别余得知。

    如火有热焰等差别.非悉由烟所解.以不定故。唯就彼相属者说.即诸实德等为火所必具者。此唯由非实德等简别得成.如是不见非火一切法故.得成为火。

    由德.香.好香. 彼殊胜.如次. 简别非实等. 了知优昙华。

    此中由德简别非实非业.香简余德.好简余香.乃至殊胜简余非优昙华.由以各各简别能知。/不尔.

    若因如所见 方成能立者. 应不知一切. 或一切皆知。

    譬如於火见烟.後时欲如彼转乃得分别者.此决不成.亦如一切非火诸法後时不可得故。或火所有光焰等差别法一切能知。然今但以共相简别非火而得了别。以是当知能立门中所见相者皆非差别自相。

    无有共相故. 不成所余法。 不见多依故. 无异.亦非一。

    且火法外无有具彼火共相者.故不成余法。又非见依一切故.无有二性相共。但以相似而说.转一所依.亦转一切.实是多法。如是当知所比者唯有少分。

    ((一九)九五)由此少分理. 即彼诸多法. 亦不越所相 能分别.非余。

    谓烟亦唯烟性焰性等分.不越於火定相随逐.得成分别。其实性等则非.以违越不定故。/复说颂言.

    定随所相者 是因所了别. 非诸差别法. 於彼不定故。

    非因相属义 悉了别所相. 亦见不定故. 唯差别能知。

    为他比量品第三

    ((二〇)九三)为他比量者. 显自所观义。

    如自以因知有相法.欲他亦知.说三相言.是谓为他比量。於言因中设智果名故。((二一)一)即彼能立三相随有未说.皆成缺过。/且诸因明论中於为他比说所比法为宗.其义如何。今答此问.

    此中说所比 谓是因境义。

    外论诸分中说所比.非能立性.生犹豫故。今谓因境之义乃为所立。/此复.

    ((二二)二)唯所说自体. 己欲。

    云自体者.是所立体.不为能立.由是遮遣似因似喻。彼虽待成.然本不欲为所立故。云己所欲者.不待自论.随有所说。/此复.

    ((二三)三)有法中 现.比.及所信. 共知.不相违。

    於诸宗中皆欲成立法以差别有法.彼有法中即应无有余现量比量自教及共许法违遣所立.是谓不违。唯此显示所立圆满.否则相似。如说声非所闻.瓶等是常.量不能量境等.此皆违其所许.说为似宗。若本不共无有比量.而是世间共知.亦得与违。如说怀兔非月.以有体故。此皆遮遣法自相门.如是应知於法有法差别及自性亦有其例。如说一切言皆虚妄.意谓凡有言辞彼皆不实.此能诠言应在所遣.是即两者自性相违。言所诠义唯此是实.亦复不成.则为两者差别相违。/((二四)四)诸正理者说.宗因相返名曰宗违.是为宗过.如说声常.一切无常故。

    若宗因相违 说宗过.非理。

    此说宗与因违.又是宗过.两俱非理。/所以者何。

    ((二五)五)由诸不善学 以异法喻说.

    且说违宗非理.以此依异喻方便理无违故。异喻能说无所立处亦复无因.即显声非一切故无无常。

    ((二六)六)即由合知因. 不成。

    说宗过亦非理。此由合说声非一切为因.而犯不成.声即摄在一切中故.又此因是宗一分故。若声与余法合以说一切.声摄於内.非一切因不成。若除声说一切.如是非一切因同宗差别.即宗一分为因.亦是不成。如说声无常.以无常故.此是不成因过.喻复有过.不关於宗。/成质难论以此相违摄似因中.即由此相.

    无相违。

    彼论复说相违有二.与宗义相违及与能立边相违.此中二皆不具.故非相违因过。/说所立已.今当说因。此中.

    ((二七)七)有宗法是因. 又多彼相似. 以故因等义 先当广显示。

    ((二八)八)宗法於同品 有.无.俱.三类。 此三於异品. 有.无.俱.各三。

    此中详说宗法故.先当观察。((二九)九)如彼言宗法者.於义不成。何以故.非许有法为宗故。然此无过。

    ((三〇)一〇)总摄为宗故. 或法.或有法. 非总.但彼分. 假说为所立。

    理应总摄之义乃为所比.如前已辨。然彼总宗所摄一分.唯法或有法.亦得假说为宗.因是彼法故无失。如说布衣。/此复。

    ((三一)一一)因依俱许说。 若两俱.随一. 颠倒.及犹豫. 依不成.皆非。

    ((三二)一二)此中两俱成颠倒者.义准非因.如说声是无常.眼所见故。又有随一成颠倒者.如对声显论者说所作性。两俱或随一成犹豫者.如於烟有疑而成立火。有法不成者.如说我体周遍.随处有乐等故./又此宗法性中.

    不许亦非破。

    譬如两俱随一不成.或犹豫因。

    ((三三)一三)两俱极成者. 乃为破或立。

    若非宗法.必俱许者始成能破.如说声是眼所见性。又俱许乃为能立.如说声由缘别而差异故。异此即非立破。/此云何知.

    ((三四)一四)复以已成说。

    若已成就宗法性者乃为能立.已成就非宗法者乃为能破。/云宗法为能立性者.

    ((三五)一七)非有法互成. 及法.成有法. 但法成法故。

    ((三六)一六)此中有说由有法成有法.如以烟立火。此不应理。此中非欲分别「彼火是有.」但说「彼处如是.」若即以烟成立相应火者.应是宗义一分为因。亦非所比火中得说见烟.火已共知。应成无比量故。是故言彼处者决定说地.地即有法。此法.有法.非以德与有德方便差别.但由所立能立说故.无有过失。又非以有法成立於法.如说以火立触.例前可知。((三七)一五)又非以法成立有法.如说一最胜体是有.见与诸差别法相随故。此中亦但成立诸差别法定有一因.譬如木片等。是故唯以余法为所立。/何以故.

    ((三八)一八)如是成有法。

    云如是者.即彼余法差别有法.而为所立。亦以是故.得成因法与所立法互不相离。复有异方便故应说.

    ((三九)一九)由宗因门说. 若有所不乐 由此应成故. 当知彼是难。

    如说声非是常.业亦应常故.常应可得故。此是取因及宗为门立难.以有所执而另立应成故。以先有执无质碍故为常.今但由宗以说过难。/既唯宗法为因.

    ((四〇)二二)若说因宗随. 宗无因非有. 於此五啭喻.

    ((四一)二〇)如有说言.声是无常.所作非常故.常非所作故.此中虽无宗法.然有喻相故。

    ((四二)二三)由合而知因。

    ((四三)二一)如是由合而显宗法.可说声是所作.或非非所作。

    ((四四)二四)若由遮显说. 则当成无因. 以二喻立故。 具相亦无异。

    应成非有法. 先有所许故。 如是说因宗 有过故成破。

    ((四五)二五)於宗法性分别是因非因.故前颂说於同品有无俱等.((四六)二六)此中以一切义为品.依所立法共相而相类相似者.是为同品。此复於所立法.

    ((四七)三〇)无异说即彼。 显示於余处。

    ((四八)三一)若如是说同品中有者.

    同品应成宗.

    若以无异性说同品.彼应亦为宗耶。/不说分别.则有此过。然非无异.此谓瓶等所有无常.即非所立。以是.

    有异故不许。

    说此同品有者应理。/次复於所不乐异品唯遮止有。故说为无。((四九)二七)且异品者。

    彼余及相违 二皆非异品. 应成无有因. 以相违简别。

    若同品所余为异品者.因莫不转异品.应无有因。如所作性.无常同品中有.而彼无常所余苦无我等亦有故。若与同品相违为异品者.应唯所立相简别者知其为异。如说火有煖触.由彼得知无煖冷触以为异品.其非冷煖即不可知。

    ((五〇)二八)故无同为性。 因相虽是一. 亦得知多义。

    如是以同品无处为异品。云异品无者.即是同品无处非有之义。所作性於无常以是为因.於无我等亦然.彼等无处亦无故。/((五一)二九)所作既是无常无我等所共.将如成立瓶等为犹豫因耶。不尔。

    虽共.定相随。

    非诸共相皆生犹豫。如说所作是瓶.现见衣等无瓶处亦所作.此则犹豫。谓无常无我等是所作者.於彼无处曾所未见.是以具足因相有所简别得成为因。((五二)三二)/即宗法性别为三类.所谓於同品有.无.及有无俱。及字後加.遮错解故。此等各别有三.谓同品有者於异品有.无.及有无俱。如是同品无及俱中同此分别。((五三)三三)若无同品为异品者.如立无常.对不许空等法时如何说耶。此无犹豫.彼法既无.决定不转.故无有过。((五四)三四)九种宗法举例释成.如次当说。所量性故声常.所作性故无常.无常故勤发.所作故常.所闻故常.勤发故常.无常故勤发.勤发故无常.无碍故常。((五五)三五)摄此颂言。

    所量.作.无常. 所作.闻.勤发. 无常.勤.非触. 此九.成常等。

    ((五六)三六)如是分别应说因.或相违.或不定性。

    ((五七)三七)此中同品有 或俱.异品无. 是因。

    ((五八)四〇)唯此二者是因。或同品有.异品是无。或同品俱.异品是无。此九句初後三中.取中间因。

    ((五九)三八)此颠倒. 相违。

    ((六〇)四一)如上倒说故.异品中有或俱.而同品无。此第二三中取初後因。复有能害所立余相违法.如以异分积聚性故成立为余法用.如是亦能成立积聚性余法。此成多种义故.即彼二因所摄故.不异九句。

    ((六一)三九)余不定。

    ((六二)四二)所余五者.因或相违皆不可决.说为不定.是犹豫原因之义。/((六三)四三)复於一切因等相中.

    乐说一数性。

    此意依类及事而言.一数者.谓若有因皆属同类中有。以是为所乐说。/何以故.

    ((六四)四四)两违则疑故。

    若有所说因相两违而一处者.见成犹豫。如所作性及所闻性.两者依声则生疑惑是常.无常。

    ((六五)四五)如是二疑因. 独亦不决定。

    譬如以非眼所见性及现量性.说声非实.非业.此则不定.故应乐说一性。/依此乐说一性.不将有犹豫决定俱不成者耶。无如是过。何以故.

    成就二相者 相互不乐说。

    此中具犹豫决定二相者.互生疑惑.不审是何.是为相违决定。/若不相违各具因相.如所作故无常.又勤发故无常.此亦得决定耶。

    若不出一性. 多亦无有违。

    此中成一义故.虽是多法.说为一性亦不相违。/((六六)四六)且应四类为犹豫因.同异品中俱有故.如何所闻性以不共故亦为犹豫。((六七)四七)若所立法是不共.彼所差别遍摄一切.因於彼为犹豫因.是即疑因所摄.且一边颠倒故。((六八)四八)若因一切皆共.无所简别.即於所共两俱不违.故为疑因。其依同品俱分者.简别余故.亦得为因.是谓差别。/((六九)四九)若时许有声性是常.所闻性亦得为因耶。如不能说所作等是无常因.容有此义。然两俱可得一义为相违故.是犹豫因。此唯依现及教力故思求决定。((七〇)五〇)摄上颂言.

    若不共.及共. 又相违决定. 是诸一切法 於彼为疑因。

    ((七一)五二)观宗法审察. 与所乐颠倒. 成违害.犹豫. 此外无似因。

    若害违意乐为相违因者.如积聚性因云何不成不为他用。以有为他用之因故。复云何不成相违决定。不见犹豫.非彼类故。但於为他用差别义成颠倒故.而为相违。如是意乐成立非积聚他所用.而非积聚现比不得无有其法.故无犹豫.成相违因。又如观察成违害者.倒立有法自性差别.亦说相违。如以勤发性因说声非声.及非所闻.是二皆以法所差别之有法为所立故。/次复说言.

    ((七二)五一)谓法及有法 自性及差别. 随一倒立故. 无害为相违。

    观喻似喻品第四

    所说三相因。 已善成宗法。 次余二种相 由喻能显示。

    诸因明论中说因方便唯诠宗法。如说所作性故。知属於声。所余二相彼未详故。今以喻显。

    ((七三)五三)有因宗所随。 宗无因不有。 一切喻中说 同法。及余。二。

    一切者。次所说。((七四)五四)且同法者。如说声无常。勤发性故。若勤发者见彼无常。犹如瓶等。又异法者。若是其常见非勤发。此中亦是由能立门说成所立。具此二喻。决定显示因宗不离。

    ((七五)五五)遮非又重遮。 故无相亦成。

    前者同法所说遮非。後者异法重说遮彼。是故不许常法。亦得成异法喻。/((七六)五六)若第一同法说因为宗所随。第二异法何不亦说因无宗不有。乃作宗无因非有耶。以如是说能显彼因同品定有异品则无。倒说则非。如说瓶喻。因是随宗。亦得说宗是随因耶。此不得说。不遍同品因则所立不随故。/复次。

    ((七七)五七)合等。转非说。 应非作成常。 无常故所作。 又不遍。不乐。

    若异法如同说诸非作彼是其常者。则应以非作故成不许常。若同法如异说诸无常彼是所作者。此复应以无常故成其所作。皆非所说。复於不遍法勤勇所发因中有如是过。谓电等非勤发应是常。或无常应是勤发。此皆成不乐说。/((七八)五九)为要具二喻言方为能立。或但随一。以是因故。应说二类。若不尔者。

    说一。或不说。 应能成立共。 不遍.及相违。 故说喻当二。

    若唯说同法者。所立无处或亦有因。则成共不定。若唯说异法者。所立同类或是无因。则成不共不定。若俱不说二者。同品或无。异类或有。则成相违。((七九)六〇)是故决定遮止相违不定。喻当说二。((八〇)六一)若此一分已成者。随说一言亦为能立。如声。分别二义故。或随一义准说二故。不必具说。/((八一)六二)又於义比量中唯见此理。因於所比决定已转。余同类中念此是有。於彼无处念此是无。由是能生决定。故说。

    ((八二)六三)如自所决定. 欲他决定生. 说宗法.相应. 所立.诸余离。

    如是於显宗法性义中说因言.显与所比不相离性义中说喻言.即显所比义中说宗言。唯此诸分能比.更无其余.故审察等及与合结此皆遣离。/((八三)六四)是则喻言应非余分.说因义故.亦可如合畧而不说耶。((八四)六五)此亦不尔.

    虽喻於因法 不当言有异. 然显未说故. 非如类.无义。

    因有三相.因言唯显宗法性.显所余义更应说喻。/((八五)六六)如是难云.

    成因相应义 故说二喻者. 喻应为异分.

    若因言唯说宗法性者.二喻成所余义.不可为异分耶。/((八六)六七)此亦不尔.

    异则同世间。

    是则应如世间方便.喻言与因都无所涉。

    ((八七)六八)是等於喻言 唯显示同法。

    世间方便唯能显示所作性等与喻同法。

    ((八八)六九)不说成所立.

    谓能立者为因.此等方便则无其说。

    此复唯相类。

    此复如说.如瓶所作故无常.是喻方便通因多义故.唯说类同所立。/((八九)七二)如是以异法喻得成能立耶。异法亦非.彼亦不能显示能立因性。何以故.此复.

    但为遣相类 有异法方便. 相合说异品。

    若如世间方便说见常而非作.以非作及常合一处说。此虽倒遣同法.仍与因异唯有类同。即说相类.不亦可有能立用耶。不尔.

    ((九〇)七一)若以遮遣说. 与所立因法 或差别相似. 说喻应无穷。

    ((九一)七〇)如说瓶所作故无常.声亦如彼。遮遣如空.此唯类同。瓶是无常.复当说所类故.则成无穷.或声成为无喻。又如前说如瓶无常所立差别而相类者.亦应遣衣等而说所作性。又非所立一切相皆具足.惟以无常为宗故.於相类中说一切义.亦为非理。/((九二)七三)又若唯宗法性为因故喻是异分者.

    因既唯宗法. 不定应成因。

    此即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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