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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论略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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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观缘品略义

    此品略义有三,即说明对於所破的是如何执法和以正理破除之後结论如何,以及如何建立因缘及果。兹约言之:

    由种生芽及从薪起火等作用,当眼见耳闻之时,若认为因果二法,不仅是唯名安立,而且执为彼名言所安立境之能生、所生,是有自性者,即是对於所破起执之行相。

    彼所执境,若许为有,则应观察:果之生起与因缘法,是自性一?还是自性异?如是观已,即从果的方面,破所生有自性。又应观察:因中有果?还是无果?此是从因的方面破能生有自性。总的说明:若有自性,则因缘及果,都不能建立,即以说明破有自性为主。要之,其所以说明破有自性为主者,由於对因果等法,执有自性,是从无始时来,串习所致,欲破除之,非常困难。又彼自性,若已破除,则於无自性上,建立因果,极为容易。因此自宗不以说明於名言中建立因果作用为主。

    此中破时,纯用自生、他生等方式,观察名言所安立的境是如何有已而破。此亦只是破彼「非唯名言所安立的生」(有自性的生),不破「生」者,义甚明显。因此在各品中於所破上,大半未加简别语(即「非唯名言所安立的」或「有自性的」等),而加简别语者亦有多处。一处已加,则易了知,其余未曾明加之处,亦须例加,其理同故。「明句」(月称论师所着的中论释)中说明「无灭亦无生」等与经中所说有灭等义不相违者,此中是说生灭等法,非无漏智所缘境体,只破「胜义生」,不破「世俗生」又对经中所说从四缘生之密意,亦如是释。破所缘缘,亦是破「胜义中有」,不破「世俗中有」等等。於所破上,加简别语,最为明显。加的处所亦多。因此在释文义时,对於未加简别之处,不可误解。「又百论释」(月称论师着)中亦说:「有人认为此种观察方式,是破一切生,即是说明有为无生者,那末,彼生等法,不成如幻,而成如石女儿,如此推度一切,即成没有缘生之过。为免此种谬解,不说如石女儿,而说如幻。」此中所说,极为明显。又「明句」中引「楞伽经」云:「我依无自性生,密意说一切法无生。」

    若能破除有自性之因果,即成唯名安立,及唯由名言所安立之因果。如「佛护释」(佛护论师所着的中论释)中第一品初说:「所云生者,唯就『名言中』说。」又於品末亦说:「所云生者,唯是『名言中有』。」由见若许有自性,则因果不能成立;而有损益(苦乐)作用之因果,谁亦不能否认其有。既不能立为有自性,故许为唯由名言之所安立,方为合理。

    由於对所生、能生执有自性之积习极为深厚,故於破此执後,唯於名言所安立中,安立因果,心中固觉不惯;但应思维,安立之法只有二种:前者(有自性的)若不应理,就应依据後者(唯名言安立的)安立,故须令心趋向这一方面。有人认为既有所生、能生,就有因果义,若说是唯名安立者即不应理云云。此种想法,不应道理。因为「唯」字,既不遮遣有非名之义,亦不遮遣量所成立之义。又「唯名安立中有」一语,虽说明绝对没有非由名言所安立的有,然亦非说凡是名言所安立的一切皆有。

    由此观之,从内外因缘而生诸法,如由种子而生芽等,及依根、境而起识等,随取一个比较明显的例子,观察己心是如何执取。次从果品及因品中随拈一法,用破「有自性」之正理,破除其余一切自性。若有少许未破,即被此执所缚,不得解脱。再於因果等法见为是唯名安立,而起损益(苦乐)作用之因果不能说为没有。故从唯假安立之因而生果是有的,今执此等为有自性,实是颠倒。如此思已而生定解。然而对於因果缘起的定解不应破坏。若谓自宗不立因果,只是就迷乱识前有,立为「世俗中有」者,则是极大错误的损减之见。

    观去来品略义

    首须了知对於去者和所去处,及去的动作等,如果认为不是唯由名言安立为有,而是有自性者,即是实执之行相。

    次应思维,如彼所执之境,是否实有?若认为有,即被此品众多理门之所破斥,於此应当引生定解。但是,依多种观察以理破除的,亦只为令得了知:若执有自性,则作和所作,以及作者等皆不能成立之故,而非为说明去来等无。

    若欲如此通达,须将此中所说「於去来等一切名言执为有自性」之心而换成为「自性空故彼等作用皆能成立」之意。於此正理须生定解。如云:「由作者及作,当知其余法。」「明句」释曰:「由破有自性之去及去者已,当知唯是互相观待而有。」亦可作为「依去有去者,依去者有去,唯此能成事,未见有余因」。(此偈是宗喀巴大师将第八品中「依业有作者,依作者有业,唯此能成事,未见有余因」一偈中之业及作者,换为去及去者。意在使人由破业及作者有自性之理已,推知去来等法,亦皆无自性,其理相同。)

    先於现见之粗去来等如实了知已,次当结合从前世到此世来,及从此世往他世去都无自性之理发生定解。又应以此正理,推知其余诸法,生时无所从来,灭时亦无所去。对於一切作用,亦应如是了知。由此可使观察真理之慧,逐渐扩大,以至在行住坐卧一切威仪中皆能见为犹如幻化。

    观根品略义

    首须了知:若谓既於六境立为所取、六根立为能取、六补特伽罗立为取者,则彼等诸法非唯由名言之所安立,而是有自性的。如斯执着,即是对於所破起执之行相。

    复次思维:如果真是如彼所执,则所作、能作,以及作者,皆不能安立,如此品正理之所抉择而生定解。又观彼十八法都无自性,见彼彼法皆是如幻而现的能作、所作、作者之想,不须策励即可生起。故应了知眼等一切建立,唯如幻有之义,最为合理。

    复次以正理观察者,只是推求眼等诸法有无自性,并非总观诸法有无。因此,若是观察未得,仅破有自性,决定不是破除眼等。此义亦如「百论释」云:「或谓眼等若是没有,如何安立眼等诸根是业异熟体?答曰:我们何曾破业异熟体耶?问者又云:既破眼等,如何不是破异熟体?答曰:我们观察,唯是推求自性。所以我们此处只破诸法有自性,不破眼等缘起是业异熟,正由彼有,说为异熟,故彼眼等一定是有。」此中指示出对於齐此当破、齐此不破之界限,非常明显。

    此中说「有」的轨则,亦如说:「依眼有见者,依见者有眼,唯此能成事,未见有余因。」并应由此正理,推知其余诸法。

    由上各品所说之理,虽亦能破「处」是实有,但为通达破眼等有自性之不共正理而说此品。对於其余诸品,亦应如是了知。由此正理,能使观察真理之慧,得到无限运用。如在受用六境时,一切皆如幻化士夫受用诸境的见解,即可生起。

    观蕴品略义

    此品说明蕴的因果,若非唯名安立而象实执所执是有自性者,(云何)以正理抉择之时,彼因果等法,皆不能安立。

    复次思维,唯名安立之上能够建立四大种和所造色,以及触、受等一切法。使了知显品之心与了知空品之心,成为互相帮助的缘起正理。於此正理,应当修习。

    观界品略义

    经中所说界等所相、能相,以及有体、无体等法,若非唯名言安立而是有自性者,(云何)以正理抉择之时,彼能相、所相等法,皆不能安立。复次(应)思,於唯名言所安立上之能相、所相、有体、无体等法,皆能安立。应当依此轨则,於二谛义,引生定解。

    观贪、贪者品略义

    此品说明能贪、所贪、贪者三杂染法,以及所信、能信、信者三清净法,若象实执所执而有自性者,(云何)以正理抉择之时,彼等一切名言,皆不能成立。於此正理,应生定解。

    次思彼等名言,定应承认其有。於有自性上既不能安立,则唯有於「自性空」上安立一切法,最为合理。(如是)於缘起义,应当引生定解。并可如上所说换为「依贪有贪者」等句,承认其有。

    观生、住、灭品略义

    生、住、灭等如果不是唯名言安立为有,而象实执所执是有自性者,(云何)以正理观察之时,彼生等三法,都不能安立。应於此理,引生定解。

    复次思维,於唯名言上安立彼等诸法,皆能成立。以及一切有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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